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fGE 100, 1 重點摘要
一、§ 10 Abs. 1 Satz 2 AAÜG規定,在一定期間內,東德之附加與特殊照顧系統退休人員退休金及遺屬撫卹金的上限:本人2010馬克、鰥寡1206馬克、雙親皆亡者804馬克、父或母死亡者603馬克。該等規範降低了其原本可領取之給付金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定,該等暫時給付上限違憲侵害了相關人員受基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句保障之財產權。
二、退休金請求權與期待權具有財產價值,憲法財產權之保護。自東德加入聯邦德國之日起,前東德人民因統一條約之規範亦取得基本法之保障,基本法之在該等地區並無溯及效力。統一條約規定,在東德照顧系統內取得的請求權與期待權,不論其形成的原因與方式,應為全德國的法律體系所接受,且經由進一步的規範步驟納入法定退休保險。
四、東德退休金請求權與期待權之法律地位,與德國受財產權保障退休金請求權與期待權相近,均有私使用性且有生存保障功能,其也不缺少一定程度的自己給付。雖然自己給付部分相較於被保障的退休金額度有時可能過低,不同照顧系統之自己給付最高可能為10%之稅前收入。此等特殊性仍不影響其受到財產權之保護。
五、依照聯邦憲法法院向來見解,退休金中,不僅勞工之自己給付,雇主應負擔之部分,亦屬於勞工財產權保障範圍內。非不顯著的自己給付亦不排除,退休金權利地位也源自或是主要源自國家之給予,只要其能夠將之視為專屬於「他的」。
五、東德老年保險與報酬系統之退休金請求權與期待權表面上並非係經由保險費支付,而係主要是經由工作給付而取得,仍受財產權之保障。在東德某些附加保險規定中,職業貢獻與工作成果之意義被凸顯,且作為保障額度之正當化事由。有時國家因財政狀況而不能完全給付工作報酬,可能承諾較高之老年照顧以平衡較差的薪資。
六、通常有權利者不能自由選擇附加照顧系統,也不能影響其自己保險費的金額。對於教授及其他國家機關的主要人員的社會保險優惠,係因對於該等職業全體較高稅課的平衡。在將附加照護給付連結於被保險人已完成的工作給付之任何情形,不被認為國家之救濟,即使資金源自於國家。
七、在體制轉換時,基本法第14條並不給予個人法律地位絕對的保護。然而基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句並不允許,在轉換時產生違反比例原則而將財產權地位以不可接受之方式削減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