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fGE 100, 138 重點摘要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BVerGE 100, 138 重點摘要
一、本件涉及前東德國土安全部(Mfs)以及國家安全署(AfNS)之特別照顧系統所生之退休金與退休金期待權,§ 7 Abs. 1 Satz 1 AAÜG將其在退休金計算上應予注意之工作報酬或工作所得降為加入地區平均報酬的70%,違反平等權保障。§ 10 Abs. 2 Satz 1 Nr. 1 AAÜG規定,在兩德統一後,過渡期間退休金上限規定為每月802馬克,違憲侵害相關人員之財產權。
二、由AAÜG之立法過程可知,對於Mfs以及AfNS成員之特別規定,包含社會法感情與社會正義之觀點。申言之,此係源自「社會正義的感覺與意識」,將「史塔西退休金」刪減;如沒有任何刪減,將使「被壓迫者」(按:直譯「被騷擾者」)可能獲得比「壓迫者」更少的退休金。因為不應使過去的不正義在現行退休金法中繼續,必須使「史塔西成員」與「德國統一社會黨統治者」的特權被排除。該等「法感情」不得不導出一個決定,即東德領導幹部的特權應被取消。
三、上限規定之目的在於,將與其他群體相較之下、依照類型化觀察之特定群體,其活動主要是對前東德政治系統之維持與強化作出貢獻,因而過高之工作酬勞或工作所得,不完全接收於退休保險體系且不使其在將來持續適用社會保險。
四、相關規定違反平等權:Mfs以及AfNS成員,除編制上從屬者外,也包含秘密任務執行者以及以與Mfs、AfNS合作作為主要職業者(按:臥底與線人)。立法者得認定,該等群體在其祕密活動時之報酬特徵與特別照顧系統之成員相近。Mfs以及AfNS成員之薪資高於東德平均水準。1961-1964年是40%,1965-1980年是20%,1981-1985年是30%,1986-1990年是50%。並因此享有退休保險上的特別優待。與其他東德國家機構相較之下,其成員在退休金保障上確實享有特權。立法者選擇區別待遇對象在憲法上無可指責,其因此得將Mfs以及AfNS成員之退休金概括分類並刪減。然而,是否§ 7 Abs. 1 Satz 1 AAÜG所掌握之所有人,其退休金因為政治優惠而使認定其工作報酬或工作所得超過加入地區的70%即屬於過高,實不明確。在退休金計算上概括地將應予以注意的工作報酬或工作所得降低到平均所得之下,或甚至最低所得之下,無從避免其與其他特殊照顧系統成員在退休金與期待權相較之下的優越地位。
五、§ 7 Abs. 1 Satz 1 AAÜG亦違反財產權保障:依照東德法律取得,且被統一條約承認的退休金與期待權法律地位受到基本法財產權保障。因此,取決於需求的退休金保險,其目的在於完全被保障的生活,若低於此一標準,則屬對財產權不合比例的限制。
六、§ 10 Abs. 2 Satz 1 Nr. 1 AAÜG關於暫時給付上限為每月802馬克之規定,違反財產權保障。其使受領人立刻限於需要其他社會救助之狀態。最低生活標準之每月所需金額,在1993年為849馬克,1994年為876馬克,1995年為888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