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殺稅與財產權侵害
2015年3月31日下午9:49
德國通說與聯邦憲法法院都認為,課稅不影響基本法第14條第一項所保障的財產權,即使以財產的所有為租稅構成要件,亦然。課稅僅對於基本法第2條第一項的一般行動自由有所干預,因為在此並不涉及人民財產的本體而是人民對國家有給付金錢的義務。
那麼,既然課稅不干預財產權,怎麼通說又為認為「絞殺稅(Erdrosselungssteuer)」會構成對財產權的侵害呢?~針對這個問題,一般教科書上也沒有解釋得很清楚,不過這幾天看到一篇對這個問題作出詳細說明的文章。其中關鍵點在於,當一項稅捐稅率之高,使所有人民都不再從事實現課稅要件的行為,尤其是在以財產所有為要件時,所有人民均放棄保有其財產,以避免實現課稅要件,這時便構成對於財產權中存續保障的干預,而應被認定為違反財產權保障的憲法意旨。
而所謂「絞殺稅(Erdrosselungssteuer)」並不限於對於財產權的討論,它指涉所有以課稅為外衣而隱藏對於任何行為的「實質禁止(das praktische Verbot)」。因此,它也可能涉及其他基本權的保障範圍,例如職業自由等。如此則應以其他基本權的保障內涵作為審查基礎。
不過我認為有趣的是,通說也認為,其實絞殺稅構成一種形式濫用(Formenmissbrauch),不論邦或是聯邦都沒有從事此等立法的權限。那麼,若認為一項課稅構成了絞殺作用,就不必再去探究是否實質合憲了嗎?
再來是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認定一項課稅具有絞殺作用(erdrosselnde Wirkung)的問題。最近的例子是聯邦行政法院在去年12月作出判決,認為巴伐利亞邦某鄉鎮規章所規定的「猛犬稅(Kamfhaundsteuer)」年稅率為2000歐元,比一般狗稅(Hundsteuer)的75歐高出26倍,係具有變相禁止飼養清單中所列犬種效用的絞殺稅。由於鄉鎮並無秩序法上禁止養狗的權限,因此該項課稅規定被宣告違法而無效,因此原告的狗應適用普通狗稅的稅率,即每年75歐元。不過我搜尋到聯邦行政法院關於猛犬稅的其他判決則是認為,每年700歐元的猛犬稅未達到絞殺禁止的程度。這中間如何劃定一個調控(Lenkung)與絞殺(Erdrosselung)之間的界限,也就是如何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怎麼樣的稅率構成了對該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禁止,究竟要多少錢才算,其實很值得繼續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