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國投資的第一步(七)-稅務概要

本系列最後一篇。簡介赴德國投資時宜先瞭解的德國稅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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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稅務概要

(一) 德國與台灣一樣稅目眾多,對於企業而言,應該注意的是法人稅(Körperschaftsteuer,也有翻譯為公司稅),相當於我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對資合公司所課徵,原則上公司應負擔之稅捐與股東分離(分離原則;Trennungsprinzip)。並且,依照組織型態之不同,人合「公司」可能不被當成稅法上的主體,不必以公司名義納稅,而是將公司之收入直接作為股東、出資人或合夥人之收入計算個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透明/穿透原則;Transparentsprinzip)。法人稅之稅率固定,是15%。在公司組織型態選擇上可予以考量。

(二) 在法人稅/所得稅之上,另有團結附加捐(Solidaritätszuschlag),作為補助德東地區建設的經費。法人稅再加上團結附加捐之總稅率則為15.825 %。

(三) 第三個企業應負擔之稅目,則是營業稅(Gewerbesteuer)。此與最終轉嫁於消費者負擔之營業加值稅(Umsatzsteuer,學理上可稱為Mehrwertsteuer,同於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不同,係企業本身應負擔之租稅債務。

(四) 德國稅法上注重所謂「稅務居民」的概念。於德國境內設址或營業之法人、人合團體與財團(Vermögensmassen),需有「常設機構」,指企業進行活動之固定經營場所或商業設施,諸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倉庫等。自然人則是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習慣居住地,均應負「無限制之租稅義務」。

(五) 公司營業所生費用原則上與我國相同,得在公司所得計算上扣除。若公司虧損,則盈虧互抵上比我國優惠許多。虧損得向前抵銷一年,向後則無限制。

(六) 租稅申報上,一般需在課稅年度的隔年7月31前完成電子申報。一般大公司可能會委託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處理。中小企業可以委請Steuerberater(稅務顧問)處理稅務會計與租稅申報等事項,較為實惠。

(七) 德國稅法允許企業集團以納稅集團為單位(Organschaft; Wirtschaftliche Unternehmeneinheit;經濟的企業單位)進行德國企業所得稅之申報與繳納,並在集團母公司的納稅申報中申報合併所得,而不以個別公司/法人為單位。如此,隸屬於該集團的企業可首先以合併納稅集團的利潤抵銷其當前虧損(並將利潤從納稅集團其他子公司轉入母公司)。如欲組成納稅集團,母公司(得為德國公司、經營貿易或業務的德國合夥企業、德國個人或外資企業在德分支機構)須於德國企業的財務會計年度開始時,持有該子公司多數股份或表決權。並且,納稅集團成員須簽訂至少五年的利潤及虧損聯合經營協議,並在該納稅集團生效的財務年度結束前於該子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內登記。

(八) 個人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2024年所得未滿11604歐元者,稅率為0,稅率最高為45%,適用於所得高於277826歐元者,若再加上團結附加捐,最高為45.475%。資本收益稅原則上稅率相同。另外,與我國所得稅制約略相同,德國個人所得稅亦有免稅額規定及扣除額等。至於撫育子女可享扣除額或領取補助。若信仰特定宗教並加入教會,則教會公法人有權徵收教會稅。

(九) 最後,台灣與德國已經在100年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稱為:「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內容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範本為基礎。相當程度可以緩解德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台德可能會被雙重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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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德國投資的第一步(六)-初步了解德國商業法律上的會計與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