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國投資的第一步(六)-初步了解德國商業法律上的會計與審計

會計與審計是公司經營不可忽視的一環,這一篇僅大致上介紹德國相關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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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與審計

(一) 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規定的法定簿冊之設置義務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種類的公司。所有註冊商人(包括所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及合夥企業)須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財務報表的編制須在結帳日期後的合理期限內(通常為結帳日期後一年內)完成。財務報表須遵照德國公認會計準則規定,並應使用德語,以歐元為貨幣單位。商人或所有的公司法人代表應在財務報表上簽名。

(二) 依照資產負載表總額、收入以及員工人數為指標,企業規模微型、小型、中型及大型企業,在公司管理報告與財務報表之製作上有寬嚴不同的規定,完成期限也有差異。例如,微型企業可使用簡化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小型企業可以不用編制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完成期限則是結帳日六個月內即可。企業規模標準如下:

   類型                   資產負債表總額(歐元)          收入(歐元)                       員工平均人數

微型企業 ≤ 350,000 ≤ 700,00 ≤ 10

小型企業 ≤ 6,000,000 ≤ 12,000,000 ≤ 50

中型企業 ≤ 20,000,000 ≤ 40,000,000 ≤ 250

大型企業 > 20,000,000 > 40,000,000 > 250

(三) 德國有限責任之公司若控制至少一家其他公司(子公司),則原則上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由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合併權益變動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組成;此外還需編制集團管理報告

(四) 若母公司非上市公司,則應按照德國公認會計準則編制合併帳目,亦可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若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則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五) 依照歐盟之要求,德國亦對公司資訊公開予以規範。有限責任公司每年應在《聯邦公報》公布法定財務報表。原則上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均須在營業年度結束的12個月內(上市公司為4個月)通過電子《聯邦公報》公布如下資訊或文件:財務報表、管理報告、獨立會計師提出之審計報告,若財務報表只包含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提案,則應提供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決議,在有監事會的情況下,亦應提供監事會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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