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行政法院絞殺稅2017年最新判決

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就絞殺稅在2017年有個迄今為止最新的判決。BVerwG (9. Senat), Beschluss vom 03.05.2017 - 9 B

茲摘要如下:

一、事實:上訴人是經營遊戲機(Spielgerät,語意上類似大型機台遊戲,且多指有獎金而具賭博性質的)的業者(按:分為在通常為18歲以下禁止進入電子遊樂場-賭場,以及在其他場所如餐廳設置機器的業者,上訴人為後者。),其所在鄉鎮對遊戲機設有屬於鄉鎮稅、娛樂稅性質的「遊戲機稅」,上訴人認為其具有絞殺作用而違法。

二、法院之判決理由摘要:

1.法院援引1971年關於絞殺稅的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所提出,遊戲機稅絞殺作用之認定標準:在獲利能力的估計上必須將「並非因為租稅及已經不具經濟性且降低平均」的機器( bei der Rentabilitätsberechnung müssten jene Geräte ausgeschieden werden, "die schon unabhängig von der Steuer unwirtschaftlich sind und daher den Durchschnitt nach unten drücken“) 排除,並認為二審法院已經以鑑定補足證據證明,即使無本案所涉的特殊娛樂稅,上訴人的遊戲機本就不具經濟效益。

2.基本法第12條保護的職業自由,並不保障經營上不具經濟效益的企業的存續。關此,應調查的是,在一個鄉鎮內,平均上個別業者的稅前營業額,是否可以滿足,考量到所有稅捐以及股本報酬與企業主自己薪資等成本費用。

3.法律上對於不具經濟效益的企業經營並無原則性之規定,此必須個案判斷。

三、分析與補充

1.此為行政法院而非財稅法院的判決,因為鄉鎮稅是鄉鎮自治事項的範疇,審判權歸屬於行政法院。

2.鄉鎮的租稅如具有絞殺作用,即屬違法。絞殺作用指租稅負擔過高,以致於造成無人願意為構成租稅要件事實之行為,此時形式上的租稅構成實質的禁止規定,概念上已不屬於「租稅」,為法律形式之濫用。並且,鄉鎮亦可能無禁止人民為特定行為之權限,故該等實質禁止規定即屬違法。

3.鄉鎮的租稅有無絞殺作用,應為相應的事實調查。如鄉鎮內為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人,在平均上可以負擔該等租稅,即不應認為構成絞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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