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課稅原則作為憲法原則之質疑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憲法原則之質疑

前幾天跟學長討論,學長看到陳敏老師稅法總論第75頁以下內容似乎對量能課稅原則不以為然,因此回憶了一下課堂內容,並且看了、整理了一下老師很推崇的Kruse的書關於此部分的批評

一、量能課稅之內容

依照一般接受量能課稅原則者之見解,量能課稅原則為憲法原則,指國家分配稅捐負擔,應依個別納稅義務人之給付能力(經濟負擔能力)。其內容除了平等之要求外,尚包含形式與實質法治國原則(依法課稅與基本權保障),比例原則(過度禁止),社會國原則(最低生存條件保障,婚姻家庭歧視之禁止)。參:Tipke/Lang, Steuerrecht, 22. Aufl., §3 Rz. 13.

二、陳敏老師的批評(課堂內容:應係受Kruse的影響)

(一)根據不明

無論是我國憲法或德國基本法均無此一明文,若是平等原則,則為何是以「給付能力」為比較標準?!若是包含憲法上其他原則或憲法要求,則為何將憲法原則之內涵拼湊合併就成為一個新的原則?!因此,其至多如同「等值(量益)原則,作為將平等原則具體化之輔助思考方式之一。

(二)適用範圍實際上有限

所得稅制度確係依照量能之思想建構,然而財產稅與消費稅則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曾表示,量能課稅「主要」適用於所得稅領域。其次,將財產之持有作為經濟負擔能力之表徵是否合理容有疑義,且財產持有並無增加任何負擔能力,若對之課稅,反將愈加削弱之。再者,消費稅以消費者給付行為為租稅構成要件並對其課稅,此時納稅義務人反而是財產(現金,因此也是經濟負擔能力)減少,如何能說要求其給付稅捐是符合量能?!財政學上有認為,消費者於消費時願意給付之金錢通常較其實際可負擔之金額為少,此際二者之差額即為消費稅所掌握之經濟負擔能力。然此等論述說服力實在有限。

三、Kruse 的批評(參:Kruse,  Lehrbuch des Steuerrechts I, S. 42 ff..)

除上述外,Kruse再三強調,租稅係填補國家一般財政負擔之方式,因此,與警察法有「危險防禦」作為基礎思想與目的不同,租稅法中「並不存在任何一種因其本質必須被課稅之事物」、「給付能力與租稅負擔之間並無『自然』的關聯存在」。依給付能力而課稅僅為平等原則之一種具體化,如同競爭中立原則一般。

依給付能力而課稅之思想源於12世紀末的北義大利,尤其是在戰爭與被圍攻時,富人應較窮人負擔更多稅捐,因城破後富人將受到更多損失。如此,依給付能力課稅實際上源於「量益」之思想。亞當史密斯也認為,對所得高的人課徵較高額的稅,以遂行國家之任務,蓋因其所得係受到國家更多的保護而獲得。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認為量能課稅原則不適用於財產稅與消費稅,則若一「原則」之適用範圍受到廣泛限制,則其難以被稱為「原則」。至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認為,消費者在消費時表現其給付能力,與實際並不相符。

Previous
Previous

教師升等程序與行政法上之「合同行為」

Next
Next

稅法解釋之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