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德國投資的第一步(四)-主要商業組織類型與可能的投資形式

重頭戲來了,在德國開公司要怎麼做!?

三、主要商業組織形式

德國商業組織在學說分類上可粗略分為人合公司及資合公司。此一「公司」(Gesellschaft)概念與我國不完全相同,我國公司一律為法人,但是德國則可能為合夥或公司。另外,因歐盟法影響德國法制日深,德國的商業組織形式多達15種。以下僅簡介最常為人所使用,也最重要的數種。

(一)    Aktiengesellschaft (AG) 股份公司

可理解為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最低資本為5萬歐元。股東可以是一人。

(二)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有限公司

約等同於台灣的「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任。最低資本額2.5萬歐元。公司正式名稱應包括GmbH的縮寫。公司籌備設立過程中,需開設德國銀行帳戶,並存入最少法定最低資本50%的金額,亦即1.25萬歐元。

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相較之下,成立較為容易,所受監理也較少,是比較受到外國投資者青睞的公司形式。然而,近年來由於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的要求,外國投資公司開設德國當地銀行帳戶程序與要件,已經日趨複雜。

(三)    Kommanditgesellschaft (KG)

兩合公司。以至少一無限責任股東與至少一有限責任股東組成,共同經營事業。

四、可能的投資形式

(一)    成立新公司(以有限公司為例)

1.     依法是向「法院」(Registergericht)註冊登記,與台灣是向經濟部登記不同。

2.     母公司必須為發起人股東。

3.     設立程序上頗為複雜,並且設立相關文件需在我國進行公證,再透過德國公證人向德國法院商事登記處提出。相關流程約略如下:

  • 首先,需在德國選定辦公處所,確認德國子公司名稱、經營項目及預計投資股本,並與銀行溝通商定德國帳戶的開戶方案。

  • 其次,由德國公證人與律師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德國地址、經營項目、股本總額、公司股票面額和類型、負責人(Geschäftsführer,略等於我國有限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但不以具股東身分為限)第一人選及權限範圍等。另須有一名德國公證人對公司的章程予以公證。

  • 同時,在我國將母公司設立登記等文件進行公證、譯為德文、並至德國在台協會完成正本驗證與翻譯認證。母公司代表人至公證處簽屬設立等國子公司之股東或發起人決議等文書。

  • 另外,首任德國子公司負責人簽署商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該等公證文件郵寄給德國公證人後,公證人將製作德國自公司設立公證書。設立公證書須提交給德國開戶銀行,並配合銀行提供顧全結構圖等銀行所需文件,說明實際受益人等資訊。

  • 接著完成德國銀行開戶後則由母公司存入股本,並將存匯之證明提供於德國公證人,公證人將法院商事登記處提出公司登記聲請。最後,自法院取得商事登記號碼(HRB號碼)後即完成設立登記。

  • 須留意的是,德國的有限公司得有一名或多名執行業務董事;得由一人單獨代表公司或設定須二人共同簽章。法律上不強制要求執行業務董事須有德國居留許可,但在銀行開戶或稅務處理等公司日常營運上,可能會產生事實上負面影響。

(二)    可選擇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無須另外申請核准。與台灣相同,分公司並不具有法人資格,而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權利義務歸屬於「總公司」。獨立的分公司需至法院商事登記處註冊登記,另需在當地行政部門裡的營業管理處(Gewerbeamt)進行營業登記。外國公司固然可以設立德國分公司,但由於分公司並無單獨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許多經營業務與相關事物的處理上,可能較不便利。

(三)    併購既有的德國公司

1.     購買德國公司之股份,可能可以省去設立公司的繁複流程。此等「借殼」或許是較便利的選項,不過要找到願意出售股份的當地公司股東,也是一項挑戰。另外,當地公司可能存在「原有勢力」,未必能夠順利入主。

2.     至於若不是股份移轉,而是買賣廠房、部門、單位、主要或部分營業等的併購形式,則需要另外以子公司、分公司為營業的法律主體,仍可能涉及前述二種投資形式。再來是,此等形式的雖然有其便利性,例如在當地已經有人員、廠房與銷售管道與對象,可直接營運並獲取收入,然而也伴隨較高的風險。此如,被併購方,亦即當地公司,其先前營運模式是否正當合規,會計帳目與庫存紀錄等是否正確,以及員工與新營運團隊磨合需要時間等。尤其是被併購方如有對重要資訊有刻意隱瞞或欺騙情事,可能會造成不小損失。此時建議可購買「併購保險」以資因應。

(併購保險在台灣僅有AIG保單經金管會審核通過,意者可洽儉華律師協助聯絡AIG的承辦主任!)

3.     另須注意,併購應避免違反德國反限制競爭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GWB)的規定。若取得另一企業的股份,使所購股份本身或者與企業已經取得的股份共同(間接或直接)達到或超過另一企業資本或表決權的50%或者25%,即屬於反限制競爭法所欲管制的併購情形之一。某些情況下合併應經聯邦反壟斷局(Bundeskartellamt)或經濟與環境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的核准。對於無須核准之合併計畫,為保障交易安全,也建議與經濟與環境保護部預先進行溝通,並獲得「無異議函」,避免在股權交割後被政府部門提出異議或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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