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聲請成年監護宣告

長輩臥病在床,不能出醫院,也無法言語,只能偶爾用眨眼方式「回答」是或否的問題。若需提領該家人的存款支付其療養費用,可以怎麼辦?

一、建議可以採取聲請監護宣告的方式,使該臥病之人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由監護人作為該家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這樣以受監護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就可以代理本人向銀行或其他任何人為任何表示,均有法律上之效力。

相關法條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項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病人只能以眨眼回應問題,通常法院會認為已達到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本院於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楊╳╳醫師面前訊問胡╳╳,其對問話僅能以眨眼睛回應,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而胡╳╳經鑑定結果為血管性失智症,其認知缺損已達重度認知退化程度,無法執行日常事務之處理及人際社會之判斷,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喪失程度等情(參見本院105年7月11日訊問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7月27日精神鑑定報告書),爰宣告胡╳╳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書狀填寫與遞狀

1.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家事類書狀範例: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

(法院範例中有含有意定監護契約,不過在上述情形,通常臥病長輩已經無法正常言語,不能為意思表示而訂立契約。故略。)

2.按書狀範例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戶籍地等相關資料。

聲明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臥病之長輩,監護人得由聲請人自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可以填寫可以信賴的家屬。

最後是程序費用負擔,由於這是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的事情,所以可以填寫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上述的後二人也可以是聲請人認為適合的其他人,法院可以依職權選任適合的人,但是原則上會尊重聲請人。若其他家屬有不同意見,則可以另具狀陳述意見。後續可能就會有一陣攻防,讓法院判斷何人的主張最合理。

也可能折衝不同意見,選擇複數人當監護人,相互監督,以免單一監護人權限濫用。但也可能有被選定後,多數監護人意見不一,僵持不下造成監護事務難以執行,因此是否主張選任多數監護人,應多方考慮。

3.聲請狀附上醫院對於長輩病情的診斷證明,以及上述全部人的戶籍謄本、如為親屬,可以附上親屬系統表,以及願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同意書

4.填寫完畢後應該向臥病長輩戶籍地或是聲請人戶籍地法院遞狀,同時預納1000元的聲請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這個聲請費以及後述的鑑定費均為「程序費用」。

注意,遞狀請自己留一份完整的副本,法院收狀時會在副本上蓋上收狀章。也請準備一個資料夾,收好副本以及後續法院的來函,按照順序整理好,以便管理文件。

三、法院處理程序

1.法院收到聲請狀後,如認為有缺漏,會來函要求補正。再依來函要求補齊即可。

2.如果文件齊全無誤,法院就會選定一位精神科醫師為鑑定人,鑑定長輩的精神或心智狀況。法院通常會先發函要求預付鑑定費。此時可以到法院繳納購買匯票郵寄到法院,也可以依照多元化繳費方式,選擇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匯款、實體ATM轉帳、網路ATM轉帳、網路信用卡繳費、便利商店代收及活期存款帳戶扣款,並提出繳費完畢的收據給法院。

3.法院會發函指定日期時間,讓鑑定人到病房為長輩鑑定,並讓聲請人以及有意見的家屬同時到場。鑑定人會當場詢問長輩,以及詢問聲請人與其他家屬的意見,此時配合回答即可。若家屬間有不同意見,切勿發生衝突,可另外具狀向法院表示意見。

4.法院如認為有必要,可能會指定期日開庭訊問鑑定人,並且讓聲請人及有意見的家屬到庭陳述意見。包括長輩病情是否已經達到無法為意思表示的程度,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分別有什麼理由,有什麼證據支持這些主張,也可當庭提出。

5.法院最後會依照所有事證,依照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下裁定,准許則為監護宣告,並且指定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且,當沒有人有不同意見而提出抗告,該裁定即告確定,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另外,如選擇聲明中列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則墊付的法院費用可以從長輩的財產中取償。

四、後續

1.取得裁定以及確定證明書後,即可到戶政機關申請監護登記。(目前也可以線上申辦)

2.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給下裁定的法院。陳報狀格式也可以到司法院網站下載填寫,或是按照格式自行擅打列印。股別及案號請填裁定書上相同的股別案號。

3.憑法院裁定書、確定證明書,以及戶籍謄本,可以證明監護人是受監護宣告之長輩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再到各該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作業流程填寫表格提出文件,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領長輩存款。但注意,該等動支均應係為了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不得任意處分。

特定財產的處分或投資也有限制,應依照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處理: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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