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公司的帳嗎?

我跟朋友合資開了間有限公司,朋友擔任董事,但我出資完畢之後忙於自己的工作,幾年來都不明白公司經營跟財務狀況。現在朋友說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想賣掉公司,但我想先了解公司真正的狀況。問了朋友不過他都敷衍我,我如果不想在繼續忍讓,有什麼法律手段可以使用?

一、調閱文件之監察權

不執行業務的有限公司股東,也就是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依法可以行使監察權,向執行業務的股東,也就是公司董事,調閱公司各項文件。這是股東的權利,也是公司董事的義務。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48條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判決,則將查閱的範圍擴張,要旨如下: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未參與經營,為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以保護其股東權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因此,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之查閱,應為擴張解釋,即除查看閱覽外,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諸如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複印該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內。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存證信函

建議先擬具存證信函寄給董事,說明自己是公司股東,依法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及經營相關文件,並限期提出給自己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帳務表冊。此可以作為後二處理方式的證據。

若董事配合提出,則公司股東得以公司之名義委任律師、會計師來查核,此時相關費用應由公司負擔。查帳或許是以會計師較為專業,但如公司經營涉及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亦不妨請律師會同辦理。

2.      向主管機關檢舉

若董事仍拒不配合,則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使該董事受處罰,以此合法之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律上之義務。

3.      起訴主張交付及複印帳冊等

建議把訴訟當成最後手段。

此一方式則需先預付裁判費,而且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價額為準,一審裁判費就要17,335元。並且通常需委任律師,才能完整表明訴之聲明及理由,成本較高。而且訴訟程序可能因為對方任意瞎扯導致拖延時日,最後勝訴確定也需要聲請強制執行,可能會曠日廢時。

不過,這一方式如果處理得宜,最後可以由民事法院強制執行處執行,在公權力確保之下取得完整的帳冊及其他資料,較不擔心對方假意配合,實則虛與委蛇。

關於裁判費核定,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裁定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相對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起訴請求抗告人交付帳冊等事件,抗告人不服高雄地院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相對人於高雄地院原係起訴請求抗告人應交付相對人公司相關帳冊及以抗告人名義開設之帳戶存摺,以利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檢查抗告人相關帳冊製作之真實性及財產狀況。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而相對人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及原審資料,亦難予估算,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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