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免除個別教育召集義務之法定要件及其相關基準舉隅
後備軍人依照兵役法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然而,若一律應予以召集,有時未免不近人情,甚或違反平等原則,或是召集人員未必能發揮應有作用。就此兵役法第43條訂有免除召集之要件。其規定: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其第一項各款中第2款與第8款使用重大事故、特殊事由等,其屬於內涵特別空泛而不明確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因此,尤為仰賴國防部依照該條第2項授權制定之認定標準:「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24卷第241期20181218)
其中第2款所謂「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按照上該基準表,包括:
一、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二、應召員結婚登記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或解召後三日內者。
三、(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者。(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三)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者。
四、父母、配偶、子女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
而第8款「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依照上開基準表,則為「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具體如下:
一、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報到者。
二、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到達。
三、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屬實者。
四、(一)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者,亦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三)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四)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
五、(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標準者。(二)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三)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四)撫養一歲以下兒童者。
六、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訓練或講習,未參加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會者。
七、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八、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
九、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十、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
對於上開各事由,基準表中亦規定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