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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業稅務行業分類事件-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這是我出國前參加老師們合開的學校課程行政裁判研究會所寫:
如前所述,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基於憲法上一般平等原則之要求,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所賦予之形成空間內,不得恣意偏離先前長期一貫之行政實務。惟如先前長期一貫之行政實務為違法,人民即不得請求行政機關維持行政慣例。此係由於,平等原則應將法價值實現之一般化,故並無不法之平等(Keine Gleichheit im Unrcht oder Geseztesbruch)[25]可言。蓋基於法律的權威,不應容許對於法律整體之服從要求遭受損害[26]。且如承認不法之平等,則將使法律優位原則遭行政之支配而排除[27];亦即,若行政機關為規避法律拘束,任意作成違法行為,反而形成得被人民主張繼續援用之慣例,實屬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不應承認之。
事務所負擔受僱律師之律師公會會費是否屬於薪資給付之一種
國稅局日前發布新聞稿,稱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律師公會會費,屬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而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全律會分別發布新聞稿表示反對。此涉及所得稅法基本概念中關於「薪資所得」要件之解釋問題。
遺產稅計算中關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權估價問題
關於遺產稅之數額,以遺產總額為計算基礎。其中就遺產中的「債權」應如何認定其價值,我國法有何規定?如何解釋?實務上是否有穩定見解?德國法上如何規範?
肥胖稅:租稅作為行為引導政策工具的界限
近期有立委提議課徵「肥胖稅」,隔日補充說明是要對「高糖」、「高脂肪」之食品課稅,並以此稅收挹注健保之財源,因此引發熱議。租稅作為政策工具以及對人民行為影響之手段,由來已久,其本身並無違憲疑義,然而,其仍不得濫用,在憲法上仍有界限。
德國法上限定繼承後繼承人固有債務之受償限制
在德國法中,若繼承人欲限定繼承,需進行遺產管理之程序,而該程序以滿足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債權人為目的。是以,雖然德國繼承法亦以概括當然繼承為原則(§§1922, 1967 BGB),然在限定繼承情形,制度設計上仍明確區分遺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
私鑑定人之鑑定報告書在民事證據法中之地位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一造自訴訟外委託專業人士對於與訴訟相關之事項進行鑑定,其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其證據力如何?與訴訟上之鑑定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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